1. 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2. 本产品保险期限1年,不保证续保
    1)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本产品续保费率表不同于首次投保的费率表,且续保费率略高。
    3)本产品不保证投保人在续保时享受首次投保时的费率优惠幅度。
  3. 本产品于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后次日零时生效。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5天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超过15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保险费。
  4. 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投保。投保本产品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5. 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6. 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7. 本产品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本保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的无等待期。
  8. 本产品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医院的普通部(均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我司保留新增扩展承保医院的权利;对于新增后的扩展承保医院名单,我司将会在泰康在线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示https://www.tk.cn/service/yljgypqd/yljg/

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为选购责任,如选购则其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一、特定药品清单二和网上药店可通过泰康在线官方网站自助查询,以上内容如有调整,以官方网站披露信息为准。该责任的图文问诊服务入口为保险人的官方APP-我的-保单服务权益。

  1. 本产品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社保外一般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300万元,社保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300万,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600万,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为600万,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二)保险金额额为600万元,以上八项责任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600万元。
  2. 本产品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社保外一般医疗保险金共用免赔额为1万元,社保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二)的免赔额均为0元。
  3. 本产品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为

(1)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100%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60%进行赔偿

(3)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100%进行赔偿。

  1. 本产品社保外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外一般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为100%。
  2. 本产品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二)的赔偿比例为:

(1)社保目录内特种药品费用赔偿比例

A)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

B)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60%;

C)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100%。

(2)社保目录外特种药品费用赔偿比例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均为100%。

  1. 本产品附加个人住院补偿费用医疗保险有两项保障计划可选:

1)若投保计划,保险金额为3000元赔偿比例为: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3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8%。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30%。

2)若投保计划二,保险金额为5000元赔偿比例为: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5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3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50%。

  1. 本产品可选责任附加扩展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告知项

(1)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需经医生确诊,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需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并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必要的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主险合同项下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3)保险人对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4)本附加险合同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额为1万元。

(5)本附加险合同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主险共用免赔额。其中与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社保外一般医疗保险金共用免赔额为1万元社保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外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免赔额为0元。

  1. 本产品可选责任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告知项

(1)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指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指定疾病,且无论前述哪一种情形,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支付的符合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

(2)本附加险合同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金与主险合同的年度累计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600万

(3)本附加合同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为100%

(4)本附加合同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

  1. 本产品可选责任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告知项:

(1)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赔比例为50%,全年累计赔偿以20000元为限,其中特定药品清单的月限额为2000元,特定药品清单二无月限额

(2)符合赔偿责任的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②药品必须在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③每次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④药品须在保险人指定的网上药店购买;⑤在保险人指定的申请入口进行预约、就诊和购药。

(3)对于不满足任一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互联网医院特定疾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投保前罹患条款约定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下述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疾病后,但未如实告知、我们未做出书面认可的,保险人一种或多种已罹患疾病所在组整组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原位癌、癌症、白血病、血液系统肿瘤、良性肿瘤、性质不明的肿瘤、息肉、结节。

(2)与心脏或心血管相关的疾病

冠心病、心肌梗死(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律失常、肺心病、心脏瓣膜疾病。

(3)与脑中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脑梗死(梗塞)、脑出血、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癫痫、神经脱髓鞘疾病。

(4)特殊类疾病

动脉瘤、动脉夹层、动静脉栓塞、动脉硬化、动脉炎症、静脉曲张、动静脉血栓、器官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精神疾病、肝硬化、肾炎、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病变、脊椎/脊柱/脊髓疾病。

(5)其他类疾病

高血压3级(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或伴有并发症、糖尿病或伴有并发症、痛风、间质性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气管/支气管炎症、支气管扩张、消化系统炎症、消化系统溃疡、消化系统结石、胃或肠出血、肠梗阻、疝气、泌尿系统结石、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烧伤、结核病、内固定物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