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及投保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承保公司及销售地区

您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承保。泰康在线总部设立于湖北省武汉市,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若你在泰康在线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本产品,不影响你的理赔,但你在保险公司的柜面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适用条款

(1)本产品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T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3113004121)。

(2)《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补偿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22023051289523)。

(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22023122808441)。

(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22022071133443)。

(5)《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4011712801)。

3.保单形式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途径一:泰康在线官网(tk.cn)→客服中心→保单服务

途径二:"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您需要提供寄送地址以方便我司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4.承保形式

如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泰康在线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泰康在线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5.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犹豫期说明

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投保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犹豫期,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泰康在线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泰康在线保险将在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申请资料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情况特别复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您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我们将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向您说明,并视实际情况延长办理时间。未满期净保险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方式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7.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则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发票,也可下载“泰康在线”APP→我的→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为您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8.批改和退保须知

(1)申请途径

(1.1)渠道办理可联系您的购买渠道;

(1.2)泰康在线办理: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APP、泰康在线官网(tk.cn),自助办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退保等;

(1.3)泰康在线客服办理:联系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95522-3;

(2)批改所需材料清单

(2.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2.2)涉及变更内容相关证明的原件影像;

(2.3)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3)退保需要您提供的材料

(3.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3.2)投保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3.3)投保人联系方式;

(3.4)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4)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泰康在线保险” 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9.理赔流程

(1)理赔申请

您可前往“泰康在线保险” 微信公众号理赔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95522-3理赔。

(2)理赔争议申请途径

很抱歉我们的理赔结论没有做到您的满意,您可以通过,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联系我们,进行理赔争议申请。

10.健康管理服务须知

如购买产品中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请查阅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表》。

11.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可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或”泰康在线”APP“我的保单”进入保单进行自助变更,或与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12.我们的联系方式

在线客服或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22-3;

建议及投诉电话:95522-3;

13.投诉受理流程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泰康在线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泰康在线投诉,投诉电话:95522-3

投诉接收邮箱:tkzxfw@taikanglife.com;

流程及进度查询途径: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进度查询。

14.信息安全

泰康在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5.偿付能力告知及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泰康在线最新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可通过泰康在线官网(tk.cn)公开信息披露查看。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保险人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及与保险人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未满期保险费计算以条款释义为准。